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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信用证风险揭示

  发布日期: 2023-11-08 来源:成功案例 

  按照ISBP的规定,因信用证的申请与开立不合理、不清晰导致的风险,由申请人与开证行承担。因此,开证行应确保信用证条款清晰合理,既方便受益人执行,又能明确自己与申请人的责任。

  大宗商品交易相对于一般商品交易来说,具有金额大、数量多的特点,很大程度上需借助银行融资,因此,其一般都会采用信用证方式来进行结算。然而,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与大宗商品交易对贸易融资的依赖性,增加了信用证交易与银行的资金风险。本文拟通过几则实务中发生的拒付、止付纠纷及融资、套现案例,揭示大宗商品信用证的技术特点与潜在风险,为相关方顺利开展此类业务提供参考。

  2015年10月,申请人A公司向I银行申请开立一份信用证,金额1000万美元,进口煤炭,受益人为B公司。信用证45A货物描述为:5—10cm颗粒煤炭至少90%,水分含量最高20%。同时47A特殊条款规定:粒度每低于1个百分点,单价降低2美元,水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单价降低3美元。随后,I银行收到受益人通过N银行提交的全套单据,审核后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经申请人同意,开证行于收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向N银行发出拒付电,所提不符点为:5—10cm粒度低于90%,为87%;水分高于20%,达22%。同时声明代为保管单据,等待N银行进一步指示。

  N银行随即来电反驳,认为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因为信用证特殊条款中的罚金规定意味着默认接受不符合相关规定粒度与水分的单据,提交的发票系根据信用证罚金规定按比例降低了单价,因此单证相符,没有不符点,不能拒付。

  但此时煤炭市场行情报价大跌,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单据。开证行则因授信开证担心垫款,再次去电辩解:惩罚本意是如果接受这样的单据,将按照罚金条款惩罚,但不意味着必然接受。而此次交单粒度与水分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N银行再次来电,坚称根据UCP600,信用证条款不清晰导致的后果应由开证行与申请人承担,因此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

  大宗商品的矿证中,像本案例这样对商品元素含量仅笼统规定奖惩而既不封顶又不保底的条款常常会出现,市场稍一变化,便会出现是不是能够拒付的争议。如果信用证在设置奖惩的同时明确“高于或低于某指标不意味着必然接受”或“指标高于或低于某数值是不可接受的”,则可避免类似风险。

  2015年7月, 国内C银行应申请人A 公司请求,开出一笔远期议付信用证,进口商品为原油,金额1400万美元,受益人为香港一原油贸易商B公司。信用证46A要求的单据有发票、租船提单、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及质量证书。由于是授信开证,提单的收货人规定为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信用证同时规定,“若受益人交单时不能提交正本租船提单,可接受受益人签署的赔偿保证书(LETTER OF INDEMNITY--LOI)”。

  原油贸易中,货物从装运到到达最终买方的过程中,往往经过多个中间商数次倒手,每次交易均会涉及信用证下单据在不同银行间的流转,致使最终买方很难随着货物的到港收到正本提单。为避免因缺少提单影响提货及产生滞港费用,信用证一般允许受益人提交由其出具的LOI,向进口方保证一旦从前手收到正本提单即快递给进口方。

  本信用证项下,C银行收到受益人通过D银行寄来的单据,其中含有LOI替代正本提单。经审核,LOI及其他单据无不符点,开证行随即承兑,并通知了到期日。半个月后,申请人收到受益人寄来的全套正本提单,但发现提单收货人做成了TO THE APPLICANT,与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虽然已经凭提货担保提取了货物,为了在与对方的交易中占得主动,或争取降低货物单价,申请人仍要求开证行以提单收货人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为不符点发出了拒付电。

  交单行立即反驳:“我们不接受拒付。该笔交单已经由贵行承兑。根据UCP600第7条,单据一经承兑,即构成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因此,请按承兑通知于到期日付款。”

  尽管开证时叙做了授信,但其也意识到,对如此大金额的信用证进行拒付,一定要小心谨慎,有理有据。因此,收到D银行的反驳后,开证行重新查阅了以往ICC案例意见,希望从中找到不符点是否成立的依据,最终发现案例R330中ICC有如下结论:

  所提交的LOI已经构成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提交。其后提交的运输单据以换回并取消LOI的效力,不属于UCP所调整的范围。所以,开证行不应在之后提交的装运单据中提出不符点,因为这时信用证已经通过提交发票及LOI而被完全使用。

  基于上述ICC的意见,C银行遂向申请人说明不符点不成立,建议其与受益人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开证行则必须到期付款。最终,受益人答应在后续交易中给予减让,申请人遂同意到期全额付款,纠纷得以解决。

  2012年3月,A银行根据S公司的申请开出一笔260万美元议付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见单后90天,进口巴西大豆,受益人为新加坡一公司。

  该笔信用证系A银行为S公司提供授信,条件是S公司交存部分保证金并提供第三方担保。另外,货物到港后,A银行进行入仓监管,经过控制榨油销售回笼款,降低融资风险。

  不久,A银行收到通过F银行寄来的单据。单证相符,S公司签署到单通知,A银行放单。但不几日,S公司告知A银行,商检局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要求A银行不要承兑,其在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接着S公司向A银行提交了商检局出具的《检验检疫通知书》,告知该批货物因含有毒物质被禁止进口报关,A银行遂将相关情况通知F银行。

  F银行随即来电,称从受益人处获知提单已被释放,要求A银行立即承兑。A银行回电重申,货物因被商检局检出含有有毒物质而被禁止入关,申请人正在申请法院止付,提醒其勿对单据进行议付。F银行很快回电,坚称其已叙做了议付,要求A银行遵守国际惯例,对相符单据进行承兑,以保护善意第三方。但此时A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令。

  F银行再次来电,主张止付令对本案例并不适用,要求A银行说服法院撤销止付令并立即承兑。A银行表示愿意向法院做说服工作,但应首先服从法院止付,同时建议F银行联系受益人尽快与申请人协商解决贸易纠纷。

  F银行坚持A银行必须承兑并发来律师函进行施压。此种情况下,A银行如果承兑,与法院止付不符,且到期可能形成垫款;不承兑则可能遭到对方起诉。面对两难境地,A银行决定从促使买卖双方化解贸易纠纷入手,寻求解决办法。通过多方搜集的信息,A银行发现商检局所指的有毒物质实为红豆。海运过程中,由于大豆含有杂质及破碎颗粒,极易感染虫害与吸湿转潮,引起大豆发热、霉变、生芽或酸败变质。而红豆本身含有的某种成分,能起到防潮与避免大豆霉变的作用,故出口商会在大豆中投放少量红豆,这是一种行业惯例。此笔业务中,S公司申请止付的本意并非弃货拒付,而是想借此向受益人施加压力以讨价还价。S公司进口的大豆为生产自用,此时公司库存基本告罄,正设法收购国家储备。这表明S公司有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而受益人则是国际知名贸易公司,S公司系其颇有影响的大客户,双方年交易量十分可观。对S公司这样举足轻重的进口方而言,受益人会尽力维护关系而非轻言放弃。基于此判断,A银行一边设法促成进出口双方进行协商,一边帮助设计解决方案。最终受益人同意退回本笔单据另卖,S公司则同意延展信用证装期与效期,由受益人另行组织货源重新交单并在单价上做一定让步。最后,S公司申请法院将止付令撤销,A银行到期付款,纠纷顺利解决。

  2016年12月,南海市C公司向G银行申请开立了一笔远期议付信用证,进口商品为镍矿,受益人为印尼M公司,金额1600万美元。由于金额巨大,C公司没能力交存全额保证金,遂向G银行申请授信。为避免垫款风险,G银行一是要求C公司可以提供20%的保证金;二是双方约定以进口提单做质押,收到受益人交单后,通过签订信托收据将提单释放给C公司清关提货。G银行将对货物的仓储、销售、货款回笼进行监管,确保销售资金用于归还信用证项下付款。G银行认为,有全部货物做抵押,货物销售封闭运行,外加20%的保证金,即便市场行情有所波动,银行也不会有风险,且营销本笔大额开证,既能增加中间收入,又能稳定市场占有率,可谓一举两得。

  2017年1月,受益人通过其银行交来单据,经审核,单据无不符点,开证行承兑,之后在签署相关信托收据后将单据释放给C公司提货报关。

  然而,就在此时,出乎市场预料,印尼政府宣布取消部分镍矿和铝土矿的出口禁令。新规显示,矿权持有人在获得能矿部的推荐函和贸易部的出口许可后,可任意出口1.7%以下含量的原镍矿而不受限制。

  印尼是品质最优的红土镍矿资源地,长期以来该国对镍矿出口有严格限制,禁止未经加工的矿石出口。所以,镍矿价格一直居高不下,贸易商从印尼进口销售往往有很大的利润空间。然而,该解禁令一出,镍矿价格暴跌,市场做空情绪高涨。C公司立刻遭到下游客户弃货违约的打击,同时面临开证行追讨授信垫款的风险。

  由于市场突变,销售骤停,众多债权人上门追债,致使C公司倒闭。可是,由于单据并无不符点,开证行为维护自己的信誉不得不按国际惯例对外承兑并到期付款,因而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还不得不去面对接下来漫长的法律诉讼。

  近几年发生的几起利用大宗商品信用证进行套现的案例,给银行贸易融资带来了巨大风险。

  王伟棕榈油案例是最典型的套现方式之一。其基本做法为:A公司委托不同的外贸公司向国内数家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见单后180天付款,用于进口棕榈油。A公司同意向外贸公司支付2%或更高的代理费,以便利用代理公司在开证行的授信额度或开证保证金。货物到岸后迅速出手,用销售资金偿还代理公司在信用证下的付款。A公司通过循环开证,利用期限错配及开证频度大于到期付款频度,短期内便以连续销售的累积收入形成了一笔很大的资金池,实现了信用证方式套现。此后,A公司将套现资金进行短期放贷、炒股、炒房,以获取高额收益。如果投资市场稳定,其便可用此投资回报或投资到期款偿还逐步到期的信用证付款。如此,既能保证信用证正常循环,实现套现资金逐步增加,又能利用套现资金投资赚得盆满钵溢。

  2007年,国内股票市场上扬,使得这些短期套现资金有了游走的渠道。然而,好景不长,随即发生了历史上最严重的股灾。由于投资股票的人严重亏损,A公司所放贷款不能收回,回款不足以偿付代理公司信用证款项,资金链断裂,最后导致开证行垫款。

  另一利用大宗商品信用证套现的典型则是澳新银行案例。该案例中通过代理循环开立期限错配信用证及利用套现资金投资获利的方式,与上述案例基本一致。不同的是,澳新银行案例中,进口方(委托开证方)与受益人实为子母公司。通过子公司在不同信用证下循环提交同一笔货物的仓单,达到在议付行不断融资的目的,成功实现了套现。该案例最终因套现资金投资出现风险,无法按时归还开证行押汇,开证行起诉代理开证的外贸公司,外贸公司起诉进口方,法院判决开证行止付,议付行则以自己是善意第三方为由主张开证行必须付款,形成连环诉讼。案件爆发,震动全国。

  从以上几宗案例显而易见,对银行而言,大宗商品进口开证是一把双刃剑。因此,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格外的注意风险防范。

  一是开证行应确保信用证条款严谨、合理。因为按照ISBP的规定,信用证的申请与开立不合理、不清晰导致的风险,由申请人与开证行承担。而确保信用证条款清晰合理,既方便受益人执行,又能明确自己与申请人的责任。

  二是银行不仅要掌握国际惯例,还须熟悉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唯如此,才既能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又能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是开证行银行既要了解客户,又要尽力知悉市场与交易背景,以利于在出现纠纷时,能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相关知识,为客户设计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逐步优化服务质量。

  四是针对授信开证,银行应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总实力和经营大宗商品的专业经验,坚持KYC与KYB原则,了解进口商品的行政管理政策与市场走向,提高综合风险防范能力。

  五是要密切关注注意同一客户同质产品频繁授信开证,或连续押汇融资的动向,严格审核相关贸易背景资料,严防利用同一仓单改头换面重复押汇,尤其对进出口商合谋诈骗银行资金,更要严加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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