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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出售水泥罐车“移花接木” 失主违约因小失大

  发布日期: 2024-08-18 来源:企业形象 

  游某从鸿达公司购买了一辆殴曼牌水泥罐车,并在合同中约好水泥罐须是航天双龙牌的。不久,游某发现水泥罐并非航天双龙牌,所以申述恳求鸿达公司。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鸿达公司为游某将水泥罐替换为航天双龙牌水泥罐,并补偿游某车辆换罐期间的停运丢失。日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保持了原判。

  2013年11月13日,游某与鸿达公司签定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好游某购买鸿达公司一辆殴曼牌水泥罐装车,购车款38万元。合同对车辆装备特别约好:380W发动机、46立方米航天双龙牌水泥罐。合同签定后,游某按约支付了货款;鸿达公司将车辆及有关手续交给给游杰,并为其办理了车辆上户。2014年6月3日,游某在运送过程中水泥罐呈现裂纹,并发现水泥罐并非航天双龙牌。遂申述恳求鸿达公司替换水泥罐,并补偿其误工营运丢失5万元。

  临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鸿达公司为游某将水泥罐替换为航天双龙牌水泥罐,并补偿游某车辆换罐期间的停运丢失。一审判定后,鸿达公司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合同当事人应严守合同约好,全面、诚笃履行责任。本案中,游某充沛履行了付款责任,但鸿达公司并按约未向游杰交给装备“航天双龙牌”的水泥罐车,且未奉告游杰取得认可,应承当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