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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位薛先生找来了记者,说自己买来不到一个月的二手车是切割车,这是怎么回事呢?
在现场,薛先生指着买来的二手车,比划着车子C柱部分很大一部分都是切割过。说起车的来源,薛先生表示,这是给自己对象买的二手车,自己没有认识的朋友,就在网上注册了二手车商的账号,之所以要注册卖车人的账号而不是买车人的账号,就为了让自己看起来更专业,避免被人忽悠。
很快,薛先生就在平台上找到了一辆心仪的车,并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在手机上,薛先生问对方有没有切割过,对方说没有。到4月6号下午时,薛先生就打车从李沧过来,看到店的规模不错,也卖二手车也卖新车,自己就比较信任店家,看了看车,也没看出什么,自己也不懂,随后,薛先生就以37900块钱的价格购买了这辆二手捷达车。
因为到过异地,所以回到家以后,薛先生一直居家隔离,没出门,更没开车。直到4月13号,他才出来陪着对象开了一圈,但对象实在开不了手动挡,所以就商量把车子卖掉。然后薛先生就打了某二手车商电话,对方过来验车,结果对方验完车告诉薛先生这辆车不符合他们上线规定,属于重大事故切割车。
薛先生表明了自己不知道,也是刚买来的二手车,还没有过户。记者插问道:“你买车为啥不过户呢?”
薛先生听到验车人说是切割车,彻底懵了。难不成刚买了不到10天的车要砸在自己手里吗?他再翻看与对方的聊天记录,明明承诺过没有切割。然后薛先生就给卖车的车商打电话,车商说得问问上家,过一会儿回过来电线块钱,因为上家要扣掉车商5000块钱。
到4月16号,车商又给我发来消息,说可以退35000元,扣2900。对这种的结果,薛先生还是不能接受。双方陷入了僵局。记者看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于车况也没有说明,但是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对方确实告诉薛先生这辆车没有切割过。
记者随薛先生一起来到即墨的这家汽车经销店,负责人黄先生表示,在聊天记录里说过车左边那个角,当时倒车的时候碰了一下,黄先生表示这就是告诉对方左后方有事故。记者表示“你说的左后方有擦伤,并没有说有事故。”
另一位女工作人员插嘴道:“左后方有事故,在聊天时只能说有事故,他要亲自来验车!他来验车的时候就会知道哪里有问题。”
记者:“我想知道一点,咱们为什么避重就轻呢?为啥说的是轻伤,不说重伤?”
对方表示,当时没有着重说这辆车的问题,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薛先生在整个买卖中,一直是以同行自居的,所以,他们也理所应当地认为薛先生可以发现车辆的问题。
薛先生表示,不管我是拿回家挣钱还是拿回去开,没有把实情告诉他,那就是对方的问题。而对方却表示薛先生并不是普通消费者,之前看到薛先生也发二手车信息,所以他是同行。这车本来很便宜,自己验的货,卖不了了回来找事,你卖车卖不了一样得砸手里,不能因自己卖不了再来索赔。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让步。
僵持不下,记者随同双方来到当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问黄先生有没有告诉过对方这是一辆事故车,黄先生表示说了是事故车。薛先生直接否认了,说对方没有说过。并且,薛先生现场又提供了买车之前对方提供的事故记录报告,显示“该车没发生过任何事故”。
对此,黄先生表示,这是自己花了70多块钱从网上查的。至于为什么告诉薛先生这辆车没有切割过,黄先生表示:“说实话,我这个人喜欢喝酒,也许是说过没有切割。”
工作人员问黄先生现在认不认可切割过,黄先生却表示“我不知道”。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双方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从这个报道中,我们显而易见,双方都有说谎。首先来说,薛先生说买车是给对象开的,开不了才想卖,其实这是谎话,实际上本来想进行倒卖车辆赚取差价,结果得知真实车况后觉得无利可图,当时找理由要退掉车子。
其次,很明显车商确实是隐瞒了真实车况,他们本来知道是事故车,但是避重就轻,根本就没有提切割的事,而且也明确告诉对方没有切割过。更重要的是,车商提供了无事故证明,这也能够证明车商完全是故意隐瞒真实车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这个买卖合同中,不管薛先生购买车辆有何用途,实际上出售车辆的车商没有告知该车存在重大事故,而且提供了虚假报告,肯定构成了欺诈行为。这样的话,我想走法律途径解决的话,薛先生完全是占优势地位的,可完全主张退一赔三的!
这个事情也提醒我们,二手车的水太深了,不懂行的人切莫想着通过倒卖二手车赚钱,弄不好就真的砸自己手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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