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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严格规范我市机制砂行业开发利用秩序,合法、高效利用砂石资源,结合2021年以来机制砂专项整治成果及当前全市机制砂行业存在矛盾和问题,建立有效规范的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机制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省人工委复函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7〕436号)、《丽水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如何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明确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按照跨越式高水平发展的要求,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建立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制度,进一步厘清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全市机制砂行业职能明确、责任清晰、监管有效的良好格局,进一步有效整治我市机制砂低、小、散的行业现状,遏制机制砂行业乱象,从而优化产销布局,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机制砂产业体系,促进机制砂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各地要根据《丽水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及编制的机制砂行业细则(或方案),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强化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集中整治和统一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砂石资源。机制砂行业管理范围有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用石料持证矿山、“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
是指对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和“工程采矿”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多余的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
1.采矿权出让。是指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公开挂牌出让。依法设置的采矿权享有对砂石资源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2.“工程采矿”矿产品出让。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和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在建设工期内需要开挖自用外多余的砂石土矿产品的出让。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机场、铁路、公路交通、水利和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以及农业农村、林业、电力建设工程,矿山(除砂石土以外其他的矿种)开拓系统工程等。
1.独立类砂石加工销售:是指依法获得的“工程采矿”、砂石土外其他矿种矿山开拓工程等矿产品的加工、销售。
2.工程配套类自用砂石加工: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和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工程配套自用砂石的加工。
3.矿山附属类砂石加工销售: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用石料矿山,以及砂石土外其他矿种矿山采掘、隐患整改等工程综合回收利用矿山附属类砂石的加工、销售。
为进一步明确机制砂行业管理职能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合力,提升监管效能,有效消除部门监管重叠和空白地带。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机制砂行业日常监管及“云砂管”应用场景的运行。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好机制砂行业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完整机制砂行业管理机制,对本辖区范围内机制砂行业实行全流程闭环式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按照机制砂行业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四个环节分别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铁路沿线地方政府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协助沿线地方政府对铁路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负责砂石市场、重点建设项目砂石供应和价格情况监测预测预警,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一定的反应,稳定市场预期。
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独立类砂石加工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独立类砂石加工行业管理制度和综合评价标准,以及现有机制砂加工公司的技术改造、绿色加工建设和砂石加工公司综合评价。负责对独立砂石加工公司的准入审查,为“云砂管”应用场景提供现有独立砂石加工公司的备案信息;负责对擅自非法设置独立砂石加工销售、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和移交。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用石料矿山采矿权,以及其它矿种矿山采矿与安全整改等工程综合回收利用砂石资源的出让;负责矿山开采、矿山附属砂石加工、绿色矿山建设、粉尘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等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用地、砂石加工用地的审批。负责对矿山附属类砂石加工公司的业务审核,为“云砂管”应用场景提供现有矿山开采和出让信息。负责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违反开发利用方案超边坡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和非法占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用石料、砂石加工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及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对涉砂石企业的环保准入审查,为“云砂管”应用场景提供涉砂石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批复文件。负责归集砂石企业中环保领域物联感知监测数据至“云砂管”应用场景。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大气、噪音、粉尘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等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新设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基本安全性能条件审核、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负责建筑用石料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负责对砂石加工公司安全生产的审查,为“云砂管”应用场景提供涉砂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天然气管道等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天然气管道工程砂石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协助做好住建项目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天然气管道等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和移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协助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公路交通运输超限、砂石扬撒的巡查检查。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和移交。负责提供砂石运输车辆轨迹数据至“云砂管”应用场景。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水运等领域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砂石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和砂石装载运输对公路路面损坏、噪音、环境污染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基地、林场、林区道路等林业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协助做好林业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用石料矿山征占用林地审批。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林业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负责依法查处在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违法爆破、采石、挖砂、取土、砂石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或《涉河涉堤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及核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过程和山塘、水库等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协助做好水利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负责依法调查违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和法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移交或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涉砂石企业的水保准入审批,为“云砂管”应用场景提供涉砂石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负责为“云砂管”应用场景提供河沙开采管理相关信息。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改造、农村道路等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协助做好农业农村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农业农村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和移交。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审批、监督管理。负责立案查处“有证无照”加工销售砂石资源(矿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和违反“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管理、水土保持、砂石加工等案件的立案查处。负责依法查处砂石装载运输车辆污染、损坏城市道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网线基站等电力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和移交。负责非法采矿现场停电或销户措施,依法查处窃电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非法开采、加工、销售、运输和侵占砂石资源(矿产品)的立案侦办。负责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等黑恶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社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干扰和破坏机制砂行业秩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编制砂石资源(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和监控设备统筹布控工作方案。负责对运输车辆智控体系的排查。负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负责对砂石运输车辆的备案审查,为“云砂管”应用场景提供砂石运输车辆的备案信息。
税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砂石资源(矿产品)相关税收。负责对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等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立案查处。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云砂管”应用场景运行维护、“云砂管”应用场景运行小组实体化运行、举报奖励等相关经费保障。
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为“云砂管”应用场景协调提供本辖区范围内涉砂石领域物联感知监测数据。负责协同平台的运维保障,以及提供“云砂管”应用场景建设的数字化指导和相关通用系统。
(一)严控准入条件。各地要按照“生态保护、集约节约、保障发展”的原则和机制砂行业的准入门槛,严格落实《丽水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中对开采规模、加工能力和矿地可利用面积等指标的要求,从严控制建筑用石料矿山采矿权和独立砂石加工公司数量,确保机制砂行业规模型高质量绿色发展。严格把控机制砂项目建设的选址、准入规模、年产能力、技术标准,着力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培植一批生产规模大、综合效益高、绿色生态的重点矿山企业。支持和鼓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参与机制砂行业市场之间的竞争。坚持绿色发展,进一步明确矿山企业(绿色加工)是绿色矿山(绿色加工)建设的主体,要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及其它行业规范和《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公司综合评价标准》要求,编制绿色矿山(独立类砂石绿色加工)建设规划;全方面开展绿色矿山(独立类砂石绿色加工)“三同时”建设,实现工艺先进、节约高效、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机制砂行业绿色发展工作目标。
(二)实施规范管理。为切实维护砂石资源国家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严格矿山采矿权审批,简化“工程采矿”审批,保障建设项目工程顺利施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工程采矿”自用与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为“工程采矿”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工程采矿”管理的监管责任部门,建设项目工程自用与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依法采取委托资质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工程自用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核实报告等方式,强化对“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总量、自用量、多余量“三量”的核实,并经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共同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公开出让前期的准备工作。同时,将建设项目工程自用多余的砂石资源(矿产品)交与县级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并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公开出让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或报县级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就地用于公益性建设。各部门要协调处理好矿产资源(矿产品)出让后的有关问题和就地用于公益性建设的统一调配工作。要严控建设项目工程设置“工程采矿”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允许建设项目工程自用砂石加工的生产线和矿山附属类砂石加工,在项目建设工期内或在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加工有合法来源的砂石资源(矿产品)。禁止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置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禁止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的砂石资源(矿产品)非法销售。
(三)落实常态监管。强化数字化成果应用,构建横向多跨协同、纵向市县联动的大统筹治理格局。成立“云砂管”应用场景运行工作小组,统筹“云砂管”运行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常维护,开展数据归集、任务分配、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行业监督指导、进度跟踪、质量把关等本系统“云砂管”相关工作。各地要大力推进“云砂管”应用场景的建设和使用,确定“云砂管”运行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任务分配、进度追踪、结果反馈等“云砂管”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市级各有关部门交办的另外的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打好批后监管和服务指导组合拳,借助专业手段、技术力量,切实强化矿山、建设项目的督查和资源储量、资源利用动态监测工作。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抓好矿山资源利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工程采矿”的“三量”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对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采矿”的“三量”情况做中期测评和监督检查,每年专项监督检查市级组织不少于1次,县级组织不少于2次。同时,要加强采矿权合同、工程合同的监管,采矿权人与实施工程单位要按照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工程项目施工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开采、施工,不得违反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借工程项目施工的名义超越矿界、采矿边坡以及工程红线违法盗采砂石资源,不得擅自违规设置砂石加工生产线,不得擅自销售非法处置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将问题基础信息及有关处置结果录入“云砂管”应用场景,建立起全面打击和有效遏止机制砂行业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的长效监管平台,切实提升机制砂行业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全盘管理、部门齐抓共管,乡镇(街道)协同配合”的机制砂行业协调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电力、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机制砂行业领导小组,下设砂石综合管理办公室(自然资源局),负责机制砂行业的日常综合管理;负责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和抄告的擅自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砂石资源(矿产品)违法案件的办理,对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与工作要求,实行定期会商、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共享信息资源,构建“上下联动、左右贯通、齐抓共管”的全方位、全流程机制砂行业管理格局。
(二)健全考核体系,推进数字智控。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云砂管”平台综合考核体系,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云砂管”应用场景运行工作小组要定期审查并通报“云砂管”应用场景驾驶舱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云砂管”平台基础数据录入完备情况、问题处置完成率、事件反馈处置效率、巡查检查频次、群众满意度评价等指标都将作为衡量标准,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管辖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综合考核一律按不合格评定。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地方和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履责、全力担责,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要强化执纪追责问责,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监管不力的,或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特别是出现重大案件被、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交办的或因系统性失管、全域性失管等重大问题被中央、省巡视巡查、环保督察列入重大问题清单的,以及因非法开采、违规开采、加工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涉案金额巨大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一查到底,要坚决追究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及到权钱交易、利益输送、触犯党纪国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本意见自2022年7月22日起施行。其他市本级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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