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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发布时间: 2024-01-03 来源:研磨抛光类

  ,业主集体反映该房地产存在非正常降价、小区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地下车库无地胶、无天然气设施、交房逾期等多个虚假宣传问题,业主私下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求助钱库消保分会。

  3月24日,钱库市监分局、钱库消保分会负责人在该小区售楼处组织开发商、业主见面会,现场进行调解,并组织人员对该房地产投诉涉及的事项做全面调查。调查发现该房地产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已于4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调解结果如下:1、经查,售价均在正常范围内,未发现非正常降价现象;2、尚未交付,宣传的休闲场所在建设中未完工;3、地下车库正在建设中,后期会逐步完善,2022年以前信号覆盖由三大运营商负责覆盖,2022年以后新规定由开发商负责覆盖,合同已签并进场施工;4、开发商前期宣传及合同中未提到安装天然气配套装置,合同条款中为燃气装置,若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宣传中宣称是安装天然气的,请及时向消保分会提供,我们将组织查处;5、交房逾期问题经沟通,开发商表示愿意承担逾期的相关责任,待交付后购房者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投诉、起诉等各种途径解决;6、开发商按小区总平面图设置大门和商铺具置;7、地下车库刷漆在施工中,近期即将完工。地下室地坪本项目采用的是金刚砂耐磨地坪,车位是绿色的金刚砂、行车道是灰色的金刚砂;8、出入口及大门、字体标识、绿化等均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做配置。9、小区总计26台电梯均已检验合格并注册登记,维保正常。另关于燃气、地下车库、车辆出入口等问题,因不属于消保委、市监部门职责,建议向住建等部门咨询处理。开发商、业主均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大厅中使用广告语“抄底苍南价格洼地,置业钱库正当时,放眼苍南其他乡镇超1W+的房价,在钱库芯以约 8000 元/平方米的均价,无疑是当下置业的首选,并同时标注苍南县其他乡镇均价,数据来源苍南县楼盘网”“商业综合体高层住宅开业前后价值统计表,列明‘绿城玉兰花园’‘天和家园”“新鸿国悦府’‘华鸿中央原墅’等楼盘的商业开业前后价格对比,数据来源:2015年10月-2015年12月二手房成交价(灵溪),2018年1月-2018年3月二手房均价(龙港)”,未明确标明出处,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的最终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合使用的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说。”因此,钱库消保分会会同钱库市监分局以涉嫌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的最终结果、文摘、引用语未表明出处予以立案。

  在此要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仔细查阅房屋买卖合同,多渠道了解房屋买卖的有关政策,尽可能地选择官方机构咨询了解,尽量维护好自身权益。

  2022年2月24日,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吴某于2021年向温州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其开发的某楼盘一套房屋,并选择了一个位置靠近自家楼栋的停车位,按照约定的日期缴纳了车位全款。当投诉人吴某来到售楼处询问停车位何时交付及过户事宜时,开发商公司一位负责人却称:“这个停车位已经卖给其他业主了,你再重新选购一个车位吧。”获悉这一条消息,投诉人吴某顿时火冒三丈。他当即表示:“认购车位的钱我早就交了,你们一直承诺不会被掉包。”投诉人吴某认为,开发商将一个车位卖给其他业主,这样的做法属于违约。投诉人吴某试图讨要说法,但开发商公司并未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位负责这个的人说:“真的没有很好的方法,我们已卖给其他业主了。”经过几次协商,事情始终没有定论。遂求助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要求调解。

  2022年2月24日,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工作人员对此案做出详细的调查,经调查了解,当事人双方有订立合同,投诉人吴某举证的其与被投诉人公司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在确定房子价格时,已明确购买车位的具置为小区地下停车位,以及优惠后的车位价格,双方就案涉车位订立的买卖合同内容具体明确,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按约缴纳购买车位的全款,投诉人开发商将该车位卖给其他业主,这样的做法属于违约。在全面掌握相关事实证据后,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联合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灵溪分局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商定由开发商“温州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投诉人20888元,并更换车位,消费者十分满意。

  本案中,消费的人在新颁布的《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今后,购房者在和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就可以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在付完房款后,再进行产权登记。这样就能够尽可能的防止“一女二嫁”了。要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2021年12月13日,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卓某于2021年12月13日在苍南县灵溪镇一家美容馆排湿排寒瘦身。项目结束后晕倒摔伤。导致一颗牙断了一半,一颗牙裂了。要求该店进行赔偿。消费者多次与被诉方负责人反映和交涉无果。遂求助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要求调解。

  2022年1月5日,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工作人员对该投诉件做出详细的调查,经调查了解,该案案情特殊,需要向苍南县人民医院牙科了解投诉人到院诊断治疗,伤口状况。根据病历和看病发票,分析确定消费者伤情及双方责任。调查掌握相关情况后,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联合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灵溪分局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商定由美容馆补偿消费者补牙费用8400元,另补偿损失6800元,合计15200元。消费者十分满意。

  本案中,消费的人在美容馆进行排湿排寒瘦身,因在经营场所意外摔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没有正真获得应有的保障,美容馆应当承担对应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调解过程中,出现了鉴定难取证难情况,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灵溪分局工作人员向苍南县人民医院牙科了解诊断治疗及相关知识,厘清双方责任,促成调解成功,对处理复杂疑难投诉案例有积极示范作用。

  消费者于2022年8月1号在去哪儿平台订了苍南渔寮某度假酒店,住宿标间一天费用为323元,后商家联系消费者表示标间已定完,只能提供大床房,消费者认为商家未按照约定提供标间,要求退款,商家说无法退款,消费者遂求助苍南县消保委马站分会要求调解。

  马站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当事人已向消费者道歉,并为其办理了全额退款,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本案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了预付货款,应视为合同要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本案中该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标间住宿,属于违约,理应按消费者要求退回货款。

  苍南县灵溪镇王先生投诉,自家的孩子不到11周岁,于2022年2月10日在灵溪镇某手机专卖店花费1380元购买了一台手机,因孩子还是学生,并且尚未成年,购买的时候也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希望能退货退款。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遂求助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要求调解。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但经营者认为一是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无法辨别是否成年。就算是未成年人,如果能一次性拿出一大笔钱购买电子科技类产品,其购买行为已征得父母同意,没有不妥;二是产品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销售过程不存在强买强卖行为,而且电子科技类产品已经被激活,不能二次销售,所以没办法退货。我们就根据现实情况组织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货,但需收取部分折旧费。经灵溪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现场调解,被诉方已给予投诉人退款1180元,收取200元折损费,投诉人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本案中,王先生的孩子年龄不满十六周岁且为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工作人员认为购买手机费用1380元超过了其能力。《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而,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

  也在此提示广大经营者在未成年人未有家长陪同单独购买价值较高商品时,应进行必要询问,经营者也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家长也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对孩子的零用钱给予合理的数额和使用范围。

  2022年10月8日,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吴女士称:2020年1月在被投诉人苍南县某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空调后,在当年夏天使用空调中(2020年7月24日到2022年8月)多次出现无法制冷,控制面板显示屏温度异常,控制面板显示屏出现H1故障代码等问题。用户一直要求经销商要进行及时修理,但经销商始终没做到售后服务,更为严重的是2021年9月30号用户打400售后维修方咨询空调故障的事由,400维修方通知我们家地址查不到这台空调外机,无法保修,后期又发现购买的空调型号与实际安装家中的空调型号不一致,因此质疑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多次联系销售商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和空调的差价。消费者多次与被投诉人柯某某交涉,无结果。遂求助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要求调解。

  2022年11月9日,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初步调查认为,苍南县某设备有限公司在安装空调的时候与投诉人吴女士购买的空调型号不一致,中间差价约7000元,且在安装空调的时候上报给总公司售后的地址报错了,导致400维修方告知投诉方家地址查不到这台空调外机,没有办法进行正常保修。最后经调解被诉方同意加倍退还多收的差价给投诉方合计13800元,并延长保修期2年(2022年10月31日-2024年10月30日),投诉人欣然接受十分满意。

  本案中,消费者与被投诉方在实际交付安装空调的时候没有认定安装的型号、且被投诉方在上报总公司售后的时候又报错了地址,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空调不能享受正常的售后维修引起消费纠纷。本案调解过程中,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工作人员向双方解释和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厘清被投诉方的责任,及时促成调解成功,对后期众多购买的人在购买商品与商家实际交付安装的型号投诉案例有积极示范作用。

  2022年6月7日,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余某某称:在2021年11月20日与被投诉人杨某某达成约定:在某楼盘某室装修房屋,后发现装修不合理,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消费者多次与被投诉人杨某某交涉,无结果。遂求助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要求调解。

  2022年6月7日,接到消费者投诉,余某某称:在2021年11月20日与被投诉人杨某某达成约定在某楼盘某室装修房屋,后发现装修不合理,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因本案余某某与投诉人杨某某只是在口头约定装修风格和用材品牌等方面达成口头约定,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装修格式合同,给调解取证方面造成了困难,且余某某已经支付装修款80000元,房屋装修也基本定型。最后经过调解被投诉方同意退还11800元给投诉人,投诉人欣然接受,本次调解成功。

  2022年6月7日,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初步调查认为,余某某已经支付装修款80000元,房屋装修也基本定型。因余某某在房屋装修期间本人没有在家里,属于全权委托被投诉方装修。装修期间只是电话、视频沟通导致了装修时部分用材和风格出现错误,且双方也未签订正式的房屋装修合同。最后经调解被诉方同意退还11800元给投诉人,投诉人欣然接受十分满意。

  本案中,消费者与被投诉方因未签订正式的房屋装修合同导致引起消费纠纷。本案调解过程中,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工作人员向双方解释和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厘清双方各自的责任,及时促成调解成功,对后期广大消费的人在房屋装修中签订正规的房屋装修合同的投诉案例有积极示范作用。

  2022年8月10日,苍南县消保委金乡分会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陈某称其为孩子报名了一家游泳馆的游泳培训课程,培训费用为1200元/15节课,孩子在上了3节游泳培训课程后因年龄较小、恐水,身体感到不适,无法继续完成剩余课程,希望游泳馆能退回剩余12节课的费用,共计960元。但经历了大半个月的沟通协商后,该游泳馆仍未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也没有接到游泳馆任何的后续解决方案,遂求助苍南县消保委金乡分会要求调解。

  苍南县消保委金乡分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约谈了该游泳馆负责人,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孩子上完课程后出现的身体不适使得其无法完成剩余课程。最终经沟通协调,游泳馆负责人表示同意退款960元(12节课费用),投诉人表示满意,此次调解圆满成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孩子年龄小,家长并不知晓游泳会导致其身体不适,如孩子因身体不适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完成游泳课程,属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陈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属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游泳馆应当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最终调解结果被诉游泳馆退还投诉人陈某剩余课时费属于赔偿相应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2022年12月26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自己于12月25日下午入住苍南县金乡镇某酒店,次日中午2时,酒店服务员上门敲门要求其办理退房。退房时,前台工作人员告知已超过12点,需再支付每小时20元的费用,超时房费共计40元。陈先生认为国家规定酒店退房时间为下午2点,酒店做法不合理,希望退回多收的房费40元。

  苍南县消保委金乡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了解,我国没有明文规定酒店宾馆最迟几点退房,按照酒店宾馆行业惯例,酒店宾馆的入住时间为当天14时以后,离店时间为次日正午12时,但是也有部分酒店宾馆可以下午2点前退房。如提前入住或推迟离店,酒店宾馆会酌情加收一定的费用。工作人员将该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表示理解。同时,也提醒酒店宾馆做好事前告知义务。

  目前,我国并没有强制规定酒店宾馆住宿时间的结算方法,计费周期和超期计费方式都由酒店宾馆自行规定,一般包括24小时制、12点退房制、14点退房制。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因此,为了防止发生纠纷,消费的人在入住酒店宾馆时最好向前台服务人员了解清楚退房时间规定,询问是否可以弹性安排并形成书面约定。而作为酒店宾馆方,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的结算方法,或者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消费者退房相关信息。

  2022年6月15日,消费者林女士在苍南县赤溪镇某药店购买药品,药店工作人员提出价格为18元,并从已拆封的药品中取出4片,林女士询问是4片卖18元吗,工作人员给予肯定的回复。消费者认为销售散装药品给顾客是不合理的。于是向苍南县消保委赤溪分会寻求帮助。

  经调查了解,该药店拆零销售药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存在违规情况,但是药店内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商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赤溪消保分会会同赤溪市监所执法人员对其未明码标价行为立案处罚,要求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予以罚款600元整。

  本案中的药店存在未依规定对经营场所内所的有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导致花了钱的人其拆零销售的药品价格产生了质疑,对其销售行为是不是满足法律规范也产生了怀疑。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二)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有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制造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六)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的规定,药店可根据规定拆零销售药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药店需要对场所内销售的所有商品明码标价。消费者如若遇到有疑问或者产生纠纷的情况,可以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留下相应的证据,以便今后维权。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要切实要做到尚德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