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生产棕刚玉,白刚玉,棕刚玉微粉,无尘金刚砂,玻璃喷砂磨料,喷砂除锈磨料等。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是不是真的存在有几率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以监理指令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监理指令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根据其公允市价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根据结果得出,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加大新材料产品线投入,提高场地利用率,公司淘汰部分因产线升级改造无法继续满足生产规格要求的资产,2022 年度发生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共计4,652.61万元,主要为氟化铝反应器、冷却炉、干燥器、锂盐桶等。
为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本着依法合规、规范操作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过程中账龄较长的往来款项做全面清查,对确定没办法收回、交易不再发生、债权债务已结清等往来款项予以核销。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对本次所有核销的应收账款等建立备查薄,保留以后可能用以追索的资料,继续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经发现对方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将立即追索。
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32,046.60万元,考虑所得税影响后,预计将减少2022年度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17,559.21万元。
本次处置资产共产生资产处置损失4,652.61万元,考虑所得税影响后,预计将减少2022年度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3,932.88万元。
本次核销的应付款项2,262.99万元,考虑所得税影响后,预计将增加2022年度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1,904.19万元。
以上三项影响2022年度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共计减少19,587.90万元。
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处置及往来核销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依据充分并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处置及往来核销基于谨慎性原则,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和资产价值,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我们同意将《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处置和往来核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处置和往来核销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处置及往来核销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是基于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减值测试,是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计提,符合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处置及往来核销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处置及往来核销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处置及往来核销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处置及往来核销,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不会对公司治理及依法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担保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287,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34%,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3年03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升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公司计划在2023年度为子公司白银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多氟多(昆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盈氟金和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宁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福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87,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34%,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7,80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方式,担保期限按实际签订的协议履行。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关合同,并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需求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下属子公司间的担保额度进行合理调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上表所列额度,为公司根据各子公司情况所预估的最高额度,后期公司可能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或建设情况,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表所列示子公司、已设立的子公司及将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使用;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表所列示子公司、已设立的子公司及将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使用。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确定调剂对象及调剂额度。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上述被担保方均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经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上述被担保方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担保为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对超出上述担保额度之外的担保,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其资产状况良好,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且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大家都认为:本次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自身经营业务发展需要而设定,有助于被担保对象向银行等机构顺利筹措资金,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目前资产优良、经营稳健和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本次担保事项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实际履行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6,040.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13.26%。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亦无逾期对外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将与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多氟多集团”)及其子公司、湖南法恩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在销售产品、采购材料、提供和接受劳务等业务领域发生持续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46,547.98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6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3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度预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约246,547.98万元,具体见下表:
2022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合计111,623.97万元,具体见下表:
1.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饮料生产;食品销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酒店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7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机械设备,耐磨材料;销售:电子电力设备.工矿设备;设备安装(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2,879.69万元,净资产为6,281.33万元;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37,642.82万元,净利润为2,216.67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3.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密封用填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6,787.82万元,净资产为7,771.00万元;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28,303.50万元,净利润为2,361.16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4.7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研制、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7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二次电池、移动电源及其电解液、电解液原材料、精细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7.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LED照明产品、LED显示屏的技术开发、销售;节能技术开发;节能产品租赁;照明工程施工;弱电工程;高低压配电柜、智能机器人和其他智能终端的研发和销售;电子玻璃、玻璃制品、太阳能照明产品和充电桩的技术开发、销售;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线、电缆经营;电池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防腐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安防设备制造;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3,987.44万元,净资产为3,043.90万元;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3,905.91万元,净利润为213.15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8.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3,779.07万元,净资产为2,115.63万元;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0.00万元,净利润为-34.36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9.7经营范围:新能源产品技术开发、应用及推广;新能源设备租赁;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电力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钢结构工程;汽车租赁;新能源汽车销售及运营;电池销售及售后检测、服务;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充电桩整体方案规划设计及安装;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业务;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金属制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售电业务;停车场管理及服务业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861.34万元,净资产为666.29万元;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911.77万元,净利润为18.80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10.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0,339.88万元,净资产为5,921.14万元;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9,001.50万元,净利润为2,032.59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11.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2,391.80万元,净资产为50.10万元;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098.19万元,净利润为50.10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12.7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铁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管道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公路路面工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建筑劳务分包。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6,241.27万元,净资产为9,069.33万元;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20,183.60万元,净利润为1,963.52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13.7经营范围:饮料、调味品及其他酒的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加工与收购,机械设备租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2,841.18万元,净资产为2,100.74万元;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670.17万元,净利润为127.79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14.6住所: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大厦综合楼二楼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5,591.19万元,净资产为-190.49万元;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3,510.26万元,净利润为-133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深圳市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合鑫机械有限公司、河南聚氟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聚氟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河南省氟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多福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沁园春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多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焦作多氟多集团下属子公司;焦作多氟多集团对焦作市增氟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法恩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法恩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环福公共管廊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有重大影响。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为本公司及焦作多氟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从而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
KORE Power Inc.的董事李凌云女士为多氟多任职的董事,从而KORE Power Inc.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从上述关联方财务、经营状况及历年实际履约情况分析,认为上述关联方均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公司与上述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业务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往来,程序合法,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现象。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均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有利于公司降低生产及管理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没有因上述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没有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已向我们提供了本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已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预计有利于公司业务需要,是日常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的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为使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公司将于2023年4月4日(周二)下午15:00-17:00举行2022年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参与本次说明会。
公司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总经理李云峰先生,独立董事梁丽娟女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程立静先生,董事会秘书彭超先生,保荐代表人严焱辉先生。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3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即到期收取承兑金额,将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需要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本次计提应收票据信用减值损失将减少 2022 年度净利润976.80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0.77%。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程序合法,不存在利用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文”),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文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13号文《关于核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特定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277,10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6.60元。截至2021年4月28日止,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149,999,992.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618,634.2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1,381,358.54元。
截至2021年4月28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验资账户),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1]00029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67,735.26万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使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2,255.39万元;于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5,479.87万元。募集资金账户累计结息共计303.05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4,000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0,000.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6,705.93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2020年7月1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会同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站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浦发银行郑州商鼎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公司因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民主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鼎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注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专户初始存放金额中26,000.00万元用于公司年产3万吨高性能无水氟化铝技术改造项目。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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