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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发布时间: 2024-09-16 来源:研磨抛光类

  背景资料:黑刚玉砂又名“低铝刚玉砂、铁砂粉”,是一种新型抛光材料。以三水型和一水型铝矾土为原料经电弧炉高温治炼冷却加工而成。用于五金、机械、不锈钢制品的除锈抛光、玻璃镜艺、石材的雕刻喷砂,又是制造砂轮、研磨膏等磨具的首选原料。这一产品被广泛地应用于市场后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润。

  当“技术入股”这一出资形式在商界崭露头角后,这种为商家所需的冶炼技术也就迅速形成了一种无形资产。

  上个世纪90年代末,一个一贫如洗的下岗职工凭这项技术投身商海,由对方出资,他帮助兴建一条年产2700吨的黑刚玉砂的生产线。不想技术一投入试产,就面临产品不合格用户退货。而后不久,离开公司的下岗职工却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金额达100万元之多……

  符应权,一名海南文昌市蓬莱磨料磨具厂下岗职工,早年毕业于长沙有色金属专科学校选矿专业,此后长期在厂里工作。1998年初他对铝矿资源的开发以及黑刚玉砂生产的项目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黑刚玉砂是一个经济效益高的项目。他决定将技术当作一种资本,然后投资入股。1999年6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海南精华黑刚玉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宏才。并在6月5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合约。

  这是一份年产2700吨黑刚玉砂生产线项目的技术投资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符应权以黑刚玉砂生产线的设计、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服务应得报酬作为投资,且占总投资的12.32%。他作为公司的创始人。

  2000年6月,技术试产没有多久,意外发生了。精华黑刚玉公司称,产品不合格,部分产品投放市场后用户退货。记者从文昌市经济贸易局出具的问题调查报告上了解到,由符应权指导冶炼的13炉产品其间一炉不如一炉,没有一炉是合格的产品,至今积压在仓库里无法处理,仅此一项就造成公司几十万元的损失。

  2000年6月13日,符应权向公司作出了书面检查。他说,在颗粒组成检验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他只是基于追求粒度均匀这样一个目的,造成的后果却是,虽然使用颗粒组成标准在国家标准范围内,但却增加了生产的难度。同时由于缺乏了解,使其组成与实际市场差距较大,造成个别砂号不符合用户的要求,影响较差。他在检查中说,作为技术人员,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有这样一些问题,从每个方面都对公司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那一年的8月,符应权离开了公司。他称,事故之后,公司不给他安排属于他分内的工作,而且他也获知公司已取消了他的股东地位。

  用黑刚玉公司技术人员林道超的话来说,自从符应权离开公司后,公司几乎和他失去了联系。直到收到了一张法庭传票,才知道公司被符应权告上法庭,并索取违约金100万元。

  原来,在符应权和公司在1999年6月5日订立的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若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则要向符应权赔偿100万元,作为赔偿金。这场历时3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此而打起,同时也激起了这次合作的种种疑团。

  案件一审在文昌法院进行。符应权要求返还他享有的股权,并让精华黑刚玉公司偿付100万元赔偿金。

  经查,符应权和公司签定合同的时间比企业成立的时间足足早了5天,这份合同是否有效,他能不能算公司的股东?这一问题,双方争辩不休各执一词。符应权认为,他以技术服务应得的报酬为投资,是公司的创始人,应该享有和另外的股东同等的待遇。

  精华黑刚玉有限公司则认为,符应权不该是公司的股东。因为合同订立的时候,公司的法人还没有成立。所以那是一纸无效合同。

  符应权始终认为,签订合同后他一直积极地履行要求。他完成项目生产线的设计、生产的基本工艺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提供技术服务。直到2000年6月黑刚玉产品的产出。而公司在使用了他的技术后,却于2000年8月份,违约拟好《协议书》以7000元解除了他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

  “符没有实际出资,不拥有股权。”黑刚玉公司称,从验资报告数据显示,符没有出资或提供非专利技术入股,所以,不符合法定的出资形式。更甚的是,经过调查,他们发现符应权拿出的那套所谓技术,事实是个不成熟的普通技术,并非专利技术,而且,也没有经过评估作价,因此又怎么能作为出资?

  而黑刚玉公司认为,从实际的操作来看,事实上符应权不具备履行技术合同的技术能力及黑刚玉砂的技术知识。首先,他没提供技术参数、工业消耗指标、工艺流程以及全套技术资料,他只有4张图纸。最后造成公司无法设计、安装和生产,也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其次,作为一名技术人员,对应该购买什么型号、参数的设备应十分清楚,而他在外购置的卷场机、湿磨机等设备均因不合格而淘汰。

  在试产中,符应权用的是GB/1983年标准指导生产,而后来公司才发现,国家已颁发了按国际惯例接轨的998年标准,即GB/T24871-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因此,这个标准和他们当初合同要求的“国家标准”大不相符,而且也已作废。公司大有上当的感觉。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判令海南精华黑刚玉败诉。该案又经历了二审,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驳回了符应权百万赔付的诉讼请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两审法庭上,符应权均没有向法庭提交,他关于这项技术的专利证明或者作为非专利技术的评估证明。这是怎样的技术?能不能用于出资?案情扑朔迷离。近日,该案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法庭还未作出判决。(本报记者林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股东能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包括商标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1)包括技术知识、经验、信息的技术方案与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具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