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生产棕刚玉,白刚玉,棕刚玉微粉,无尘金刚砂,玻璃喷砂磨料,喷砂除锈磨料等。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冠县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破碎车间多处破损,密闭不严造成粉尘外溢。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1、2023年8月1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破碎车间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2、2023年8月1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破碎车间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3、冠县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块煤矸石建筑垃圾环保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冠环报告表〔2017〕7号)1份,证明你公司破碎车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粉尘污染物;
4、冠县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任*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你公司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字〔2023〕4-3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8月16日检查时,你公司已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1、2023年8月1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字〔2023〕4-32号)和送达回证(聊(冠)环责改回字〔2023〕4-32号)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3年8月1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8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字〔2023〕4-32号)、《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聊(冠)环听告字〔2023〕4-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字〔2023〕4-32号、聊(冠)环听告回字〔2023〕4-32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你公司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见附件),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
2、项目建设地点的判定标准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3次,裁量等级2。
1、2023年8月1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破碎车间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2、2023年8月1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破碎车间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3、2023年8月1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4、冠县环境保护局对冠县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块煤矸石建筑垃圾环保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冠环报告表〔2017〕7号)和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71525MA3D5BRH25001V)副本第一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农村地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为报告表的情况;
5、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冠县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情况;
6、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估系统冠县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7、冠县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对你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玖仟陆佰捌拾柒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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